四川大学锦城学院降低或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川大锦院教务〔2009〕68号文件)
根据“教书育人,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因违规、违纪、考试作弊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学生,在一定时期内表现良好,可向学院提出降低或解除纪律处分的申请。
一、降低或解除纪律处分的范围:
学生在校期间因违规、违纪、考试作弊等原因所受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的纪律处分。
所有纪律处分必须逐级申请降低,直至解除。有突出表现者,可申请越级降低或解除。
二、降低或解除纪律处分的条件
(一)逐级降低或解除纪律处分的条件
1.
在受到处分后连续两学期中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并有实际改正的行动;
2.
无任何违纪现象;
3.
无挂科纪录;
4.
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
(二)在满足上述(一)中1-3条件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前一学期申请降低或解除纪律处分
1.
学期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
2.
当年报考硕士研究生,被录取者;
3.
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署名第一作者;
4.
申报国家专利并获得专利证书,排名前二名;
5.
获得院级以上各种大赛奖励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
6.
积极申请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并被批准。
(三)有下列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者,可申请越级降低或解除纪律处分
1.
为维护学院集体或同学个人合法财产和权益,见义勇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表现突出;
2.
在践行学院“三讲三心”明德教育中,为提高学院声誉,扩大学院影响做出贡献。
三、降低或解除纪律处分受理时间
学院每学期第6周集中受理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降低或解除纪律处分的申请,其它违纪降低或解除按时间期限受理。
四、降低或解除纪律处分的程序
(一)符合降低或解除纪律处分条件的学生,在规定受理时间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降低或解除处分审批表》;
(二)学生所在系的辅导员、教务管理员分别对学生的表现和学习成绩给予评价,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根据学生受处分后的表现及学习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三)学生所在系辅导员、教务管理员将学生的降低或解除处分申请表(附成绩单)分别上报学工部或教务部;
(四)学工部、教务部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受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者申请降低或解除的,上报学院主管院领导审批;受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者申请降低或解除的,报院务会讨论决定。
五、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本实施办法由教务部和学工部负责解释。